浙江星力钢结构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虹科塑料制品厂、浙江星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4824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虹科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星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区虹科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 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5.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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