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4824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虹科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星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区虹科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
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5.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