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超新通用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阳江市超新通用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阳江市大飞洋游艇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阳城法执字第2141号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超新通用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加兴,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阳江市大飞洋游艇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超新通用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江市大飞洋游艇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阳城法闸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阳江市大飞洋游艇旅游有限公司应支付尚欠工程款274112.2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13元、申请执行费4055元等义务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5日内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房管、国土部门和有关银行、车管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6年4月13日将上述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但至今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情况有财产查询结果告知书及查询回执为据。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21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容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