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付某、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201民初4902号 原告:付某,男,住山东省曹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被告:谢某,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原告付某与被告新疆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8日立案。原告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