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保医疗感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彩之蝶皮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安保医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保医疗感控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7452号
原告:广州市彩之蝶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自编骏豪阳光广场10栋1号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553069Q。
法定代表人:胡代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星,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安保医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谢岗振兴大道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8EYTXJ。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安保医疗感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民治大道318号嘉熙业广场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49848U。
法定代表人:贾红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琨,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彩之蝶皮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安保医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保医疗感控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原告广州市彩之蝶皮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彩之蝶皮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彩之蝶皮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彩之蝶皮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学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林宝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