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9民初3351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深圳市安保医疗感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陂头吓社区诚光工业园4号厂房2栋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2549848U。
法定代表人:贾红伟。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安保医疗感控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称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故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张 晓 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温子略(兼)
书记员 谢 晓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