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8098号
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蒋朝银,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南街三倒拐一幢一单元二楼。
法定代表人:赖国春,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九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周维誉,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九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文 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万陈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