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7民初5264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祖军,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2021年12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裁定予以准许。2021年12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案涉装饰装修工程的木工工价进行鉴定。经本院审查后,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准许鉴定的决定,并依法委托江苏钟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进行鉴定。2022年3月28日,江苏钟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提供的图纸无法满足鉴定工作的资料要求为由,将委托事项退回本院。2022年4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计19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 进 吾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罗 茜
书记员毛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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