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4614号
 
原告:***,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祖军(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简城南街三倒拐一幢一单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549923。
法定代表人:赖国春,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  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彭庆娇
书  记  员 康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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