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0民初3621号之二
原告:简阳市协力商混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新市镇新伍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57074241XL。
法定代表人:钟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骄,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南街三倒拐一幢一单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549923。
法定代表人:赖国春,总经理。
原告简阳市协力商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2022年6月21日,原告简阳市协力商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简阳市协力商混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70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简阳市协力商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