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180执2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简城南街三倒拐一幢一单元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5499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简阳市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MA62K1DN2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简阳市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简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0180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一、简阳市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阳晨·丽都1#、2#楼工程款19,955,917元及资金占用费(截至2020年12月30日前1#楼、2#楼的资金占用费为470.25万元、垫付产生的资金占用费为437.92万元,合计908.17万元;对2020年12月31日起至工程款1,995.5917万元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从2020年12月31日起以尚欠工程款1,995.591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资金占用费至工桯款付清之日止);二、简阳市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阳晨·丽都3#、4#楼工程进度款3,919.3436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从2020年8月9日起,以4#楼未付进度款金额1,416.6061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从2021年11月19日起,以3#楼未付进度款金额2,502.7374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三、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阳晨·丽都3#楼2,502.73744万元工程进度款范围内对简阳市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阳晨·丽都3#楼的房屋(安置还房除外)在处置时的价款及3#楼安置还房对应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简阳市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并查封被执行人简阳市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阳晨丽都项目3号楼、4号楼共109处可售不动产,案外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暂无法处置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自2025年8月19日至2028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查明并查封被执行人简阳市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简城镇广场路166号-1层5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简阳市不动产权第0042816号】、简城镇广场路38号1-6层【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简阳市不动产权第0042977号】,上述2处不动产本案系轮候查封,在本院首查封案件(2023)川0180执508号案件中进行处置;被执行人简阳市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简城镇广场路38号1-5层【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简阳市不动产权第0009789号】、简城镇广场路166号-1层4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简阳市不动产权第0042815号】、简城镇广场路312号D6栋-1层7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简阳市不动产权第0078388号】、简城镇广场路312号D6栋-1层9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简阳市不动产权第0078562号】、简城镇广场路312号D6栋-1层5号【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简阳市不动产权第0078552号】上述5处不动产系本案系轮候查封,在本院首查封案件(2022)川0180执2934号案件中进行处置。
3.查明并冻结被执行人简阳市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川A41A**号车辆,本案系轮候查封,在本院首查封案件(2022)川0180执508号案件中进行处置。
三、通过现场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简阳市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96,767,459.44元未能实现、执行费164,167.46元尚未缴纳。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简阳市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