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路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路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众望锦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财保36号

申请人:四川新路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

法定代表人:史秦,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东路1号1幢3326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册亨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者楼镇前进路(农行新宿舍)。

法定代表人:耿直,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新路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了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租赁合同纠纷,其为保障相应案件顺利执行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足额担保,相应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北京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金额750000元(财产线索:1、被申请人北京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北京市门头沟支行滨河分理处账户,账号:02×××72)。

二、将申请人四川新路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川A×××××号车辆予以查封,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270元,由申请人四川新路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余刚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