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7民初1463号
原告:四川新路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东三路56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连山镇五一村。
法定代表人:**财,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新路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路通路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新路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路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路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68元,因原告四川新路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间申请撤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