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常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常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川银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7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常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雅中街42号1层。组织机构代码:56074910-8。
法定代表人张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小均,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川银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县建设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罗文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兆保,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县花荄镇。
法定代表人张宗冠,该社理事长。
第三人四川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县花荄镇恒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蔡岗,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四川常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常友公司)与绵阳川银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川银公司)施工合同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川银公司持有的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安县联社)5%的股权。因组建改制为农商行,安县联社申请本院及安县人民法院、北川县人民法院解除对5%股权的冻结。
2016年4月22日,本院组织申请冻结股权的债权人、川银公司、安县联社、安县人民法院、北川县人民法院协商,形成以下一致意见:由川银公司转让5%的股权,以转让金置换冻结的股权;安县联社前期组织评估,川银公司持有的5%的股权价格为2319.6176万元。参会的各方对股权评估的程序、价格均无异议;由本院、安县人民法院、北川县人民法院按冻结股权的先后顺序对转让金依次予以冻结,之后,解除对股权的冻结。
2016年4月30日,川银公司与四川宏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宏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川银公司5%的股权按价格2319.6176万元转让给宏辰公司。该款汇入双方指定的安县联社27020152621090100024账户,安县联社应申请对该款予以冻结。现安县联社已同意转让协议,并申请冻结转让款2319.6176万元,解除股权冻结。转让款2319.6176万元已汇入安县联社27020152621090100024账户。
本院认为,川银公司持有的安县联社5%的股权被本院依法冻结,该股权应由本院处置。经本院准许,股权可依法进行转让。转让方川银公司、受让方宏辰公司、安县联社均认可暂存于安县联社27020152621090100024账户上的2319.6176万元转让款实际为川银公司所有。因此,本院有权对安县联社27020152621090100024账户上的2319.6176万元存款作为川银公司的财产进行处置。
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支持安县联社的改制工作,对股权的转让程序、价格、以转让款置换股权后作为执行标的款均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和执行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可视为同意解除对股权的冻结。安县联社申请解除股权的冻结,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2319.6176万元的限度内,冻结、划拨安县联社27020152621090100024账户上的存款。
二、解除对川银公司持有的安县联社5%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炜
审判员 刘 斌
审判员 马红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管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