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常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常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川银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7执恢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常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雅中街42号1层。组织机构代码:5607491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川银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县建设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四川常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常友公司)与绵阳川银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川银公司)施工合同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川银公司在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账户上的股权转让款2319.6176万元。现案件执行完毕,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川银公司在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账户上的股权转让款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