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常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常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川银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绵执字第20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常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雅中街**号**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川银建筑有限公。住所地:安县建设局**楼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四川常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绵阳川银建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4)绵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绵阳川银建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6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绵阳川银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绵阳川银建筑有限公司在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处750万元的收入或者执行价值750万元的到期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