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庆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庆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5859号 原告:北京庆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北京庆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隆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庆隆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腾退位于北京市延庆区直管公房房屋。事实与理由:位于北京市延庆区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面积35.79平方米,系延庆区直管公房,原管理单位是延庆县***居办公室,2021年1月20日经延庆区政府办公会议决定将该管理职责划入庆隆公司。案涉房屋于2000年4月1日由原管理单位延庆县***居办公室出租给案外人***,合同约定月租金为61.6元。经入户调查,***已不在该房屋居住,现居住人为***一家。根据公房租赁合同及有关规定,公房承租人不得私自将公房出租出售,***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所承租的公房进行处分违反约定和有关规定。房屋管理单位也从未向***出租过案涉房屋,因此,***在该房内居住没有合法根据,侵犯了庆隆公司合法权益,应当***公司交出房屋。故庆隆公司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维护庆隆公司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坐落于北京市延庆区房屋系延庆区直管公房,原由延庆县***居办公室承担经营管理职责。2021年1月20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会议纪要,载明原则上同意将延庆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职责随***居办公室机构改革划入庆隆公司,由延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作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公司代政府持有直管公房资产。现庆隆公司主张案涉房屋实际居住使用人***并非承租人并要求其腾退,本案涉及承租人资格审查认定问题,理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管理决定。故庆隆公司现起诉要求***腾退案涉房屋,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庆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