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庆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庆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49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庆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康安小区11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上诉人北京庆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9民初58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庆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令***腾退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某(面积35.79平方米)直管公房房屋。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一审裁定书显示:“现庆隆公司主张案涉房屋实际居住使用人***并非承租人并要求其腾退,本案涉及承租人资格审查认定问题,理应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管理决定”,而本案所涉直管公房的承租人为**,且庆隆公司与***对此均予以认可,***在一审开庭中明确表示自己所居住的直管公房为承租人**转租,因此不存在承租人资格审查认定问题。且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并非承租方与出租方基于承租合同产生的租赁合同纠纷。现***公司对案涉直管公房进行管理,根据现有政策***并非案涉直管公房的承租人以及有权使用人,因此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庆隆公司作为案涉直管公房的登记权利人管理主体,对案涉直管公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上述权利受法律保护。***长期违法占有案涉直管公房,属无权占有,侵犯了庆隆公司的物权,其继续使用案涉直管公房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应立即腾退案涉直管公房,返还庆隆公司。 庆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腾退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某(面积35.79平方米)直管公房房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坐落于北京市延庆区某房屋系延庆区直管公房,原由延庆县***居办公室承担经营管理职责。2021年1月20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会议纪要,载明原则上同意将延庆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职责随***居办公室机构改革划入庆隆公司,由延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作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公司代政府持有直管公房资产。现庆隆公司主张案涉房屋实际居住使用人***并非承租人并要求其腾退,本案涉及承租人资格审查认定问题,理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管理决定。故庆隆公司现起诉要求***腾退案涉房屋,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北京庆隆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庆隆公司主张案涉房屋实际居住使用人***并非承租人,并要求***腾退案涉房屋,实质属于涉及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据其房管职权审查当事人承租资格问题的争议,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管理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因此,庆隆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庆隆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庆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璀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