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蓝堡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高明荷城分公司、广东蓝堡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566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高明荷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西头新村278号2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4W3G5C3J。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蓝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2193号26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C2E0Q。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帝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高明荷城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蓝堡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2022)粤0608民初5667号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2022年10月20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广东蓝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1209********(开户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合生广场支行)内限额为39000元的存款。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蓝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1209********(开户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合生广场支行)内限额为3900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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