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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黆强、佛山市众义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4民初32102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众义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嘉学路3号5座2号4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5J4WY7J。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众义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营开发区F6二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123PB5A。 第三人:广东蓝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11号附楼216-25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C2E0Q。 法定代表人:***。 ***黆强诉被告佛山市众义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众义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蓝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黆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黆强撤回对被告佛山市众义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众义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蓝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