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4民初32102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众义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嘉学路3号5座2号4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5J4WY7J。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众义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营开发区F6二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123PB5A。
第三人:广东蓝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11号附楼216-25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C2E0Q。
法定代表人:***。
***黆强诉被告佛山市众义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众义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蓝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黆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黆强撤回对被告佛山市众义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众义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蓝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