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中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与湖南省中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范华庭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民辖终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中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五一西路189号锦绣大厦22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城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汝城县。
上诉人湖南省中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6民初206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湖南省中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可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工程所在地在湖南省汝城县辖区内,故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湖南省中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永文
审判员欧阳昆兰
审判员王梅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梅璐
书记员朱水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