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26民初539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新,湖南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中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十号天佑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尹谷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中融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已将剩余工程款56000元支付给了***为由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负担100元,***负担500元。
审判员 朱美凤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 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