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923执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化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煤建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化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煤建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化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化县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0923执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谌 兴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博
书 记 员 李 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