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建筑工程公司

谌雪红、谌了红与安化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化县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923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申请执行人谌了红,女,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被执行人安化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煤建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化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煤建路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谌雪红、谌了红与被执行人安化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化县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谌了红依据(2017)湘0923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7657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有和解意向,愿意给予其一段时间自行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923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