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82民初3586号
原告:涟源市富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六亩塘镇洞庭村。
法定代表人:梁钜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尚鹏,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市娄星区黄泥塘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钢城路。
法定代表人:姚艳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喜华,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娄星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涟源市**高新区涟商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梁新兵,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涟源市富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娄星区黄泥塘建筑工程公司、****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涟源市富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市娄星区黄泥塘建筑工程公司、****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涟源市富通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涟源市富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2元,减半收取2571元,由原告涟源市富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孙求娣
代理书记员 蒋思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