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82执保324号
申请人:***,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斗笠山镇塘溪村十二组。
被申请人:***,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刘燕飞,女,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申请人: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娄底市钢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姚艳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燕飞、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燕飞、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购买了相应保险金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燕飞、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保险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燕飞、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阳小建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