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家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4民初8509号
原告:***,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胜利路口。
法定代表人:**。
被告:龙家钰,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龙家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50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