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东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555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东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廖家坪街道三益村十一组48号。
法定代表人:戴镇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尔卿,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胜利路口。
法定代表人:陈迪。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东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长沙东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于2022年7月5日作出(2022)湘0112民初5551号民事裁定,并对被申请人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进行了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东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东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剑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