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东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5551号之一
原告:长沙东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廖家坪街道三益村十一组48号。
法定代表人:戴镇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尔卿,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胜利路口。
法定代表人:陈迪。
原告长沙东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长沙东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东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东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233元,由原告长沙东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剑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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