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5551号
申请人:长沙东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廖家坪街道三益村十一组48号。
法定代表人:戴镇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尔卿,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胜利路口。
法定代表人:陈迪。
原告长沙东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东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长沙东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了22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东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长沙东南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剑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胡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