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胜利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676515684。
法定代表人:陈迪,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4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湖南普瑞康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区同心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奇云。
申请执行人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普瑞康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829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普瑞康商贸物流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普瑞康商贸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