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7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胜利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676515684。
法定代表人:陈迪,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4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湖南普瑞康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区同心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奇云。
申请执行人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普瑞康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湘0112民初829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普瑞康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2022年1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普瑞康商贸物流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工商(股息红利)、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分别于2022年1月26日、2月7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普瑞康商贸物流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经过上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普瑞康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3月20日对被执行人***、湖南普瑞康商贸物流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2年2月23日将被执行人***、湖南普瑞康商贸物流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普瑞康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3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6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受理费、执行费等,尚有全部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文
审 判 员  易超群
审 判 员  贺 靖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许拯华
代理书记员  徐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