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5899号
原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洲区仓埠街靠山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PGTL9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高***与文源路交界西北角**御湖湾9#栋1009室-S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67651568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佳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0.50元,由原告*****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左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