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1677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经济开发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23号现代创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4501334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