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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1677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经济开发北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23号现代创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4501334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