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6669号
原告:***,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太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奎山街道上海路123号现代创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4501334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号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臧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