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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6669号 原告:***,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太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奎山街道上海路123号现代创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4501334B。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号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臧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