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城投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会与日照市展方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日照市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122民初538号 原告:**会,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莒县前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展方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新合村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2184774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日照市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现代创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450133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会与被告日照市展方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方公司)、日照市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水务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展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施工费10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被告承包莒县小店镇河床治理工程,被告雇佣原告修拦河坝,工程完工后,2019年2月3日和6月12日出具欠条两张,欠人工费共计1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水务建设公司辩称,答辩人与原告没有任何关联,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展方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展方公司从水务建设工程承包莒县小店河床治理工程,后由原告进行部分施工。展方公司于2019年2月3日和6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人工费5.5万元和4.5万元的欠条各一份,欠款合计数额为1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展方公司至今未付。 经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21)鲁1122民初5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水务建设公司的银行存款11万元。原告支出保全费 1070元。 本院认为,被告展方公司欠原告人工费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请求被告展方公司支付该欠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水务建设公司支付上述人工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无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日照市展方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尚欠原告**会人工费10万元; 二、驳回原告**会对被告日照市水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日照市展方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经减半交纳),由被告日照市展方工程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