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22执93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公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上渡街道白沙洲路。
法定代表人刘海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公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湘1322民初44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公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立案当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公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5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322民初4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人献
审判员 罗 武
审判员 罗振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康武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