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公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民初1130号
原告:***,女,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重庆市。
被告:刘晚初,男,汉族,农民,住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亦兵,新化天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3:新化县石口冲人民政府,住所地新化县石冲口镇石冲口村。
法定代表人:邹益斌,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向阳,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新化公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上渡办事处白沙洲路。
法定代表人:刘海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华,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刘晚初、新化县石冲口人民政府、湖南省新化公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以新标准出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晚初、新化县石冲口人民政府、湖南省新化公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晚初、新化县石冲口人民政府、湖南省新化公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刘晚初、新化县石冲口人民政府、湖南省新化公路桥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后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罗 武
人民陪审员  袁校华
人民陪审员  曾 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唐娟娟
代理书记员  邓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