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民初1311号
原告:伊金***圣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MAONAEHQ1W,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伊金***阿镇可汗路北(原综治中心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丁彦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娜,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伊金***文化旅游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MAOMWYLG9T,住所地伊金***阿勒腾席热镇亿城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伊金***天骄神骏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MAONB7G845,住所地伊金***阿勒腾席热镇亿城大厦20层。
法定代表人:张增雄,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伊金***文化旅游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张增雄,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伊金***天骄神骏新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伊金***圣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伊金***文化旅游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金***天骄神骏新能源有限公司、***、张增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伊金***圣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伊金***文化旅游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金***天骄神骏新能源有限公司、***、张增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伊金***圣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金***圣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伊金***文化旅游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金***天骄神骏新能源有限公司、***、张增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65元,减半收取为18733元,由原告伊金***圣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莉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育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