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762号
原告:***,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
被告:***,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
被告:鞍山泰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鞍山泰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