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胡火平、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执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胡火平,男,汉族,1980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执行人: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文化社区文化路富新塘78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火平与被执行人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长沙仲裁委员会2020年3月6日作出的(2018)长仲裁字第1652号裁决书。该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胡火平支付工程款2336972.08元;二、本案仲裁受理费21720元,处理费43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064元,由被申请人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上述费用已由申请人胡火平预交,被申请人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直接支付给申请人胡火平31064元。该裁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火平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线上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进行线下传统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于2020年4年13日向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发出扣划被执行人在该浏阳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的应收工程款1400201.08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2020年6月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的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的结果,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莉
审判员 姜慧云
审判员 伍 狄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罗成效
书记员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