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2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
被执行人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
法定代表人:陈国富。
被执行人刘正良,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正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正良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罗立明
审判员  王一国
审判员  谭子山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执行员  綦黎明
书记员  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