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2执8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
被执行人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
法定代表人:陈国富。
被执行人刘正良,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正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正良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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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罗立明
审判员 王一国
审判员 谭子山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执行员 綦黎明
书记员 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