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23执10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申请执行人:宁志平,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执行人: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文化社区文化路富新塘**。
法定代表人:陈国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志平与被执行人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2020)湘02民终18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志平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于2020年6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宁志平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2020年9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15000余元银行存款,但已被本院轮候冻结,本案暂时无法单独处置;查明了被执行人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证劵市场开户信息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2020年6月10日,本院在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信息,发现并无房产登记信息;查询了被执行人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积金及各种理财产品的信息,但是均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9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因被执行人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9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01926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00192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志敏
审判员 文红宁
审判员 王艳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执行员 文 辉
书记员 严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