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民终2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文化社区文化路富新塘**。

法定代表人:陈国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男,汉族。

上诉人***、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2020年8月3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既不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贺清生

审 判 员 唐崇高

审 判 员 何闰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罗爱香

书 记 员 洪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