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民终2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文化社区文化路富新塘**。
法定代表人:陈国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男,汉族。
上诉人***、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0)湘042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2020年8月3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既不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贺清生
审 判 员 唐崇高
审 判 员 何闰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罗爱香
书 记 员 洪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