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81民初3998-2号
原告罗忠定,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邹毅,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湘0181民初399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罗忠定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浏阳市工务局的工程款50000元的冻结。
审判员戴琳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