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502民初609号
原告: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06475787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泰 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