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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民终18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夏吉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宁夏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的法律关系认定不清,责任主体认定不当,被上诉人**已完成的工程款应进一步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1)宁0106民初137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3元,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