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1民终18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夏吉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宁夏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的法律关系认定不清,责任主体认定不当,被上诉人**已完成的工程款应进一步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1)宁0106民初137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3元,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