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威远路业有限公司

甘肃威远路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3957号 原告:甘肃威远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43岁,甘肃省定西市人,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甘肃威远路业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甘肃威远路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甘肃威远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甘肃威远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03元,由甘肃威远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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