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3957号
原告:甘肃威远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43岁,甘肃省定西市人,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甘肃威远路业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甘肃威远路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甘肃威远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甘肃威远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03元,由甘肃威远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