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威远路业有限公司

**运、甘肃威远路业(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民申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运,男,1970年5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定西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威远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交通南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运因与被申请人甘肃威远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远路业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11民终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运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称,**运与威远路业公司签订过《材料采购合同》,威远路业公司使用了1000多方石料,说明双方存在利害关系,但威远路业公司在未告知**运的情况下擅自将**运供应给其他工地的6000方的石料全部用完,构成不当得利。(二)村支书***既是材料所在地的管理人和领导人,也是修建二十里铺公路的监管人,因此***对修路的石料来源、用量等情况所作的证明具有极强的效力,应当予以认定。(三)堆料场负责人**也清楚地证明本案争议的石料是被威远路业公司所用,只是因为威远路业公司之前使用1000多方石料的时候并没有办理出场手续,所以后面的6000方石料也未办理手续。(四)本案二审时**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充分证明威远路业公司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运以不当得利纠纷提起诉讼,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砂厂实际存在的砂料数量和威远路业公司无法律依据拉运及使用其砂料。本案二审时,威远路业公司向法庭提交临洮源茂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书面协议(系手机照片打印件)1份,拟证实**运砂场的石料被崔随随出售于他人。因此,**运要求威远路业公司向其返还不当得利的砂石料6000方或支付该砂石料价款24万元的理由不足,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运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