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中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嘉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民初1542号

原告:广东中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三路28号广东省(佛山)软件产业园A区自编1号楼第二层205-2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65729856A。

法定代表人:李莹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品贤,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凤婵,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广东中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

被告:广州市嘉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荷光路富安花园B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55572074Q。

法定代表人:罗立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拥军,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中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嘉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中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广州市嘉中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广东中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4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佛山红棉支行,账号:44×××41】为本案诉讼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中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原告广东中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4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佛山红棉支行,账号:44×××41】;

二、冻结被告广州市嘉中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慧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陈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