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02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瑞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德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孟亮,男,汉族。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瑞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民再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瑞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孟亮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湘民再3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